我们正处于一个时时忘记常识而处处寻求高见的浮躁的时代。
------木木
网友“静如蕾”是学法律的,她在一篇博客中认真阐述了法律和法学的关系:先有法律后有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问。
这是一个基本知识,是每个走进法学院的学生,在开学的第一天就必须搞明白的东西。对于这一常识,我起先并没在意,倒是她博客中关于“国际法”不是“法”的一段文字引得我哈哈大笑。
然,当我晚上在MSN和一位朋友聊起不久前因调戏朋友老婆而遭人揭底的某著名法学教授的时候,因为这位教授的学术领域和研究方向,我突然意识到,法律和法学的关系其实是一个很重要的东西,却因为只是常识性的问题,而被我们忽视了。
这位教授的大名和他的传闻想必很多人都听说过。他早先学的是外语,因翻译和研究哈耶克而出名,而后到法学院任教,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名法学家,也有人管他叫法哲学家。我读过他的一些文章,奇怪的是,这人似乎对法学很有研究,却不怎么熟悉法律。也就是说,作为一名法学教授,他研究的不是法律,而是法学。别人是法学家,他应该是法学学家才对。或许有人说,人家是法哲学家,研究的总是抽象的东西。可我也读过不少黑格尔、卢梭、孟德斯鸠的书,他们也都是法哲学家,思想家,可他们怎么就很懂法律呢?总是在研究着法律的问题而不是法学的问题呢?
更有意思的是,有很多人觉得这位著名学者的书很深奥。我倒是没觉得,只不过是因为他文本中有着太多他自己发明的词汇罢了,之所以如此,可能就是因为他对法律和传统法学的陌生,缺少必要的正规的训练和熏陶。当然,这仅仅是我的看法,未必正确,因为这位著名教授一直很强调中国的法学研究应该有“自主性”。
据说中国的法学界有南北之分。或许因为自己是南方人,我似乎更喜欢南方的法学家,他们确实很少抽象地谈论法律。而我也注意到,在国外,特别是美国,有很多法学家自己就是法官,改变人们法律观念的,往往是一些具体的案子,而不是某位学者的某篇论文或某个专栏作家的高见。我不期望在中国的法官中也能出一些法学家,但我希望中国的法学家不要老是在那里谈一些不着边际的事情。
这让我想起另一个常常被忽视的常识:抽象的法律总是不存在的。我不信一个不研究法律的人,他能给中国的法学研究指明方向。